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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识:十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
专栏:消防科普
发布日期:2019-11-26
阅读量:3895
作者:季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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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禁止在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仿真圣诞树等)敷设电气线路,周边设置高温电器设备。  2.场所内包间、走道、墙壁、座椅禁止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中山建安2019年11月26日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总队制定了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和学校等11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


  一、商场市场

  1.不允许在经营区、库房区设置员工宿舍或值班宿舍。

  2.设置的店铺前店后库,应按要求做好防火分隔;店铺内禁止长时间使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允许在存货间内为电池充电;货物摆放整齐且与照明灯、内部敷设的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儿童游乐场、游艺场场所内设置的使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应定期检查蓄电池等电气线路情况,防止短路、充电等故障情况直接引燃外部包裹或装饰的可燃材料。

  4.设置的培训、早教等机构,房间禁止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材料装饰,做好电气线路定期检测。

  5.冷库、冷藏室内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做好电气线路定期检测。

  6.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禁止在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仿真圣诞树等)敷设电气线路,周边设置高温电器设备。

  7.严禁外卖骑手在店铺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商场内大量安装广告LED屏、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定期做好电气线路检测;禁止在橱窗和柜台内安装大量的照明灯具,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插线板、超负荷用电等。

  8.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9.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二、“多合一”场所

  “多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多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2.“多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3.“多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多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库房焊割作业时周边易燃可燃物应及时清理,焊割设备定期检测,避免故障、焊割易燃易爆设备或装置等行为。

  2.机械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避免供油系统故障导致摩擦发热;厂房内烘烤设备应严密封堵,严禁烘烤物距火源近、超过额度温度运行等行为;厂房冷却系统、压力系统应定期检测,避免新出高温产品直接接触易燃可燃材料。

  3.人、车、物进入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厂房、库房时应做防静电、车辆尾气未做防护处理,避免因静电产生火花、车辆尾气火种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爆炸。

  4.厂房、库房内生产原料、货物应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避免在日晒、高温、遇潮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或者相互反应引发火灾。

  5.专用冷库内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禁止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应定期做好电气线路检测。

  6.厂房、库房内电瓶铲车、装卸车应在室外设置集中停放和充电。

  7.库房内堆放物品与照明灯具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四、公共娱乐场所

  1.灯光、音响等用电设备较多,功率较大,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灯具与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靠近和接触极易引发火灾。

  2.场所内包间、走道、墙壁、座椅禁止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3.严禁客人举办庆祝活动点蜡烛、采用特殊灯光,避免易引燃周边可燃物;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圣诞树等)禁止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

  4.娱乐设施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避免长时间通电运行,临时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等行为。

  5.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应安全储存,禁止存在高温、高压环境下。

  6.物品库房内禁止超量存放高度酒、易燃可燃物品,避免因管理不当、电气故障或贴近灯具高温部位易引发火灾。

  7.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8.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五、群租房

  1.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3.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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