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安2020年03月13日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通知,加强和规范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提升消防产品质量。
通知指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具有执法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检查消防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要求由各总队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是由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消防救援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消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各总队要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产品质量总体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中关于消防产品质量判定的有关程序要求,全面规范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行为,认真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对各类产品实施质量判定。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要根据产品标准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市场准入检查。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见附件。
2.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查验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查验消防产品关键性能。对已列入《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第6章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现场查验消防产品关键性能。对尚未列入或者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通知强调,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和国消防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加强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各总队要将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托总队主管处室人员和支、大队消防产品监督人员,建立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人员库;依托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建成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查询系统”,将截至抽查之日起一年内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产品纳入抽查范围,建立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对象库。各地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对抽查依据、主体、项目、内容、比例、频次和抽查方式及要求等进行明确细化。
通知指出,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有关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时,要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查清消防产品在火灾中是否有效发挥作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尽量采用抽样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质量),查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主体责任。要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中介服务责任,查清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查清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要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查清是否存在消防产品维护保养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法调查相关部门的消防产品监管责任,调查是否存在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处罚手段,依照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处理,严肃问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将线索、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通知强调,各总队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消防装备采购、验收等工作需要,研究加强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具体办法和不合格消防装备产品联合惩戒机制。要加强装备入库前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探索试行批检入库模式,把好装备质量源头关。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不予验收入库外,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或责令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协调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消防装备产品的现场检查、抽样送检、异议处理、不合格处置等方面,为消防装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服务。2020年,各总队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救援队伍库存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列为必检项目。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动住建部门及时将新验收入库的建设工程信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以备待查,形成共同参与、联合监管、无缝对接的新局面。
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于消防设施检测、维保过程中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要明确各阶段的责任,针对消防设施功能性测试发现的问题,在质保期内的核查消防产品质量,质保期外的核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切实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
对使用领域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在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追责,并将企业信息推送到黑名单、失信名单。因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消防产品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从而有效监控和防范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要紧密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11·9”消防日等重要活动,通过多种媒体手段,采取多种形式科普消防产品有关知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关注度和质量辨别力。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